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纳税审查技巧
建筑业务是使用建筑材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并对其进行修缮、装饰以及安装各种设备工程作业的劳务活动。建筑业务的计税依据是从事建筑业务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纳税人从事建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在不同的行业中,会计核算也是不相同的。施工企业通过设置“工程结算收入”科目进行核算,其他行业的建筑业务往往不是其主营业务,在会计上设置“其他业务收入”税目来核算。
因此,注册税务师在审查中应根据纳税人不同的会计核算特点,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应税收入是否全额纳税。
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用。审查中应参照工程承包合同、纳税申报表,结合“工程结算收入”账户,看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中确认的价款是否全额申报纳税。
(2)、审查有无分解工程价款的现象。
抽查“工程结算收入”、“工程施工”、“库存材料”、“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有关账户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审查材料出库单等原始凭证,确定实际完成工作量的施工成本。注意纳税人有无为逃避纳税,分解工程价款的情况。如:
①将工程耗用的材料不记施工成本,而是直接冲减库存材料。
②将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不作为计税收入,而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③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抢工、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将这部分收入记入“应付福利费”作为职工奖励基金。
④将材料差价款直接冲减工程结算成本或材料等账户,少计工程收入额。
(3)、审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明细账,核对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看无将已结算的工程价款长期挂账不计收入的。
(4)、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应对照分包转包建筑安装工合同及分包、转包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核实“应付账款”等账户核算内容,审查其营业额是否为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应审查“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账户中的应缴税金,是否包含了总承包人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部分。
(5)、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纳税人,要查看安装工程合同,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6)、对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自营施工单位为所在单位承担建筑安装工程的,应查验该纳税人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是否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从而确定该施工项目是否确属于自建自用工程项目,有无借故“自建自用建筑物”而未计征营业税。对确实属于“自建自用建筑物”的,如果以后又将该建筑物对外转让,除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外,还应补交建筑环节营业税。
[案例260]
[案情说明]
香格里拉(中山)饭店是2000年1月中外合建大型国际高级宾馆,由大发建设(中山)有限公司总承包,总投资金额达110亿日元,大发建设(中山)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西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合同:合同总承包金额为1.2亿日元,包括全部工资和一切费用、税金,加上一期工程和各项追加费用,合计为1.3838亿日元,按当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3321.12万元;加上其他劳务合同,工程总承包金额合人民币3609.84万元。
广东省西华建筑工程公司,为了达到避税目的,又分别将外商转包的工程又再转包给深圳金宝建筑公司和珠海阳艺建筑公司,并由深圳金宝公司和珠海阳艺公司两公司负责施工和安装,其合同金额为深圳金宝公司为1136.12万元,珠海阳艺公司为415万元.
[作案过程]
广东省西华建筑公司又虚设了一个100万工作量的中山方明有限公公司从而又将总承包费上又多减去100万元,与此同时,珠海阳艺公司办税人对分包外商自营工程的纳税问题不明确,在计算承包来的工程中,少计算近50万的设备安装费.
[违法后果]
这样一来,广东省西华建筑公司逃避税达100×3%=30(万元),深圳金宝公司,珠海参阳艺公司逃避税达50X
3%=15(万元),共逃避税款45万元之多。
[税务处理]
2000年5月中山税务局机关进行稽查时发现了广东省西华建筑工程公司上述偷税行为,以法做出了处罚。
[案例260]
[案情说明]深圳佳能建筑公司将自建房屋出租,获得房屋出租收入20万元,通过“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算。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将此项为业务的收入按建筑业计缴营业税0.6万元(20万元X3%)。但是根据我国税法,该项出租业务收入应适用“服务业——租赁业”税目计税,由此造成少计缴营业税0.4万元[20万元×(5%-3%)]。
[特别提示]
注意企业有无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问题,即在取得其他业务收入时,不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而是直接冲减成本类账户。
[案例260]
[案情说明]
深圳裕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01年2月1日为深圳雅田化工集团安装一个新的生产车间,同时由深圳裕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材料价款100万元,并从深圳雅田化工集团取得营业外收入(主要为劳务费用)20万元。深圳裕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上报产值的时候,也将设备价款100万元计人了安装工程产值,但在2001年2月28日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深圳裕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仅以20万元的营业税申报缴纳营业税6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设备价款计人营业额。
[计算分析]
深圳裕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在劳务费用20万元加上设备价款100万元作为安装工程总值,即以120万元为计税依据计缴营业税3.6万元(120×
3%)。
[违法后果]
2002年6月28日,深圳税务局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取得补交营业税金3万元(3.6万元-0.6万元),并加应交税款一倍的罚款和滞纳金。
[账务调整]
深圳裕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补提营业税税金:
借:营业税税金及附加 30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
30000
②上缴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③上交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 30000
——滞纳金支出 32400
贷:银行存款
62400
具体应交滞纳金的数额由以下计算公式确定:
滞纳金=滞纳天数×2%o×欠税金额
=18个月×30天×2‰×30000元
=32400元
[案例260]
[案情说明]
深圳市立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房屋装饰、装修、建筑装潢材料销售。2001年12月底经营收入2000万元,实现利润900万元,已缴纳营业税100万元。
[查账方法]
2002年2月23日,深圳市地税稽查分局对深圳市立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1月至12月份纳税情况进行稽查。经查,发现以下问题:
①深圳市立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预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200万元。经查阅有关账册及凭证,确认深圳市立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动产虽采用预收款方式,但只按发票开出经营收入履行纳税义务。
②深圳市立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成本”科目累计贷方发生额17万元,系向购房者收取的阳台铝合金门窗材料费,属价外收费。
③深圳市立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费用”科目累计贷方发生额2.08万元,其中系将资金提供给对方使用,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未计入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解答]
①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该企业应以预收款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纳税。
由此可知,深圳市立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少申报缴纳营业税10万元(200万元×5%)。
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缴纳营业税额。”因此,深圳市立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该笔价外费用应补缴营业税0.85万元(17万元×5%)。
③依据国税发[1993]149号文,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属贷款行为取得的收入,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540元(10800×5%)
[违法后果]
以上三项共计补缴营业税10.9040万元,并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深圳市立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以3倍的罚款。
[特别提示]
该案件涉及的三个问题都是营业税中特殊的纳税问题,深圳市立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之所以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客观上可能是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不够熟悉,分不清应税与免税的界限,主观上则可能是有关人员有意偷逃税款。
[账务调整]
深圳市立安房地产公司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①补提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904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
109040
②上缴税金和罚款: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 109040
营业外支出一税收罚款 327120
贷:银行存款
436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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